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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2015-01-14 10:30  

重庆工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2010年12月3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及《重庆工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会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
第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学校划拨经费及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等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建立和落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参与对院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参与推荐学院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七条  院长一般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开展工作,教育学院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学院现有教职工数量,为了更加广泛地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为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待学院教职工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实行教职工代表选举制。
第十一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和支持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学院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定,努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不断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联系教职工,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作,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维护学院的团结稳定;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协助和支持院领导的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执行组主持会议。执行组成员和秘书长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推选5人组成,报请学院党总支同意,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中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应包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部门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执行组成员轮流担任。执行组设秘书长1人,负责召开执行组会议。
执行组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学院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学院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执行组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提案人反馈;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院教职工公布,接受监督。学院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选出的教代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参加学院民主管理。教代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代会主任一般由分管教代会、工会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女工委员、文体委员各1人。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大会议程、执行组成员名单,报请学院党总支批准,组织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执行组、代表小组长联席会议,对关系学院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学院工会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重庆工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代会委员会。

 

上一条: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下一条: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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