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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5-01-09 12:17  

重工商大委〔2008〕49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学院决策水平。《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2008年10月13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2008年10月14日 







 

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院长书记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教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学院党政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学院院务会议和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主任和学院二级教代会主任列席联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是指学院的党的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教职工福利待遇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学位点申报、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四)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的重大奖、惩等管理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院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院内人事安排,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等;
(六)人才引进计划,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教职工的调出、调入;
(七)职称晋升的推荐,年度考核、评优,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大额度经费的使用(五仟元及以上),办学资源调配,院内开发创收提成及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待遇等;
(九)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上述重大事项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应根据工作内容,分别充分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其中(二)、(三)、(五)、(八)、(九)等事项需要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书记或院长,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担任。一般情况下,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就业、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由院长主持。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二级教代会、部门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党总支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举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再议。
第十一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推荐、提名、人事调配、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等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在投票前由主持人提出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建议名单并获得联席会议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书记和院长共同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议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政联席会议应对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政联席  议事规则  通知                    
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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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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